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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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证券代码: 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1-07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8月2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艾立华先生召集主持,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22日以专人递送、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7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详见2021年8月4日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的细节内容请详见2021年8月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75)详见2021年8月4日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的细节内容请详见2021年8月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 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1-074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8月2日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黄远彬先生召集主持,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22日以专人递送、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并对公司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发表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每个方面真实反映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情况等事项。

  3.未发现参与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真实反映了本报告期公司的真实的情况,所记载事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的募集资金实际投向情况均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律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现将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的截至 2021年 6 月 30 日的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50号)核准,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向社会公开发行6,91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价格为每张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691,000,000.00块钱,期限为6年,扣除发行费用13,930,283.02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677,069,716.98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8年3月8日全部到位,公司已按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3月12日对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出具“天职业字[2018]8274号”验资报告。

  2021年半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27,781,717.04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519,398,735.72元;2021年半年度收到的理财收益及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为2,611,727.30元,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专户取得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2,614,292.95 元,支付银行手续费2,565.65元。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了《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营业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桃花仑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城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关于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经2021年4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经2021年4月27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赞同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月之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企业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已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已累计投入11,039.03万元,其中:引线式铝电解电容器升级及扩产项目6,060.80万元,牛角式铝电解电容器扩产项目368.44万元,叠层片式固态铝电解电容器生产项目168.32万元,新疆中高压化成箔生产线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通过,并经保荐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1,039.03万元。上述置换事项及置换金额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18]10284号)。

  截至2021年6月30日“引线式铝电解电容器升级及扩产项目”、“ 新疆中高压化成箔生产线扩产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如下:

  公司已分别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将“引线式铝电解电容器升级及扩产项目”、“ 新疆中高压化成箔生产线扩产项目”的结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内的募集资金账户余额)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告编号:2021-020)。截至本公告日,“引线式铝电解电容器升级及扩产项目”、子公司新疆荣泽“新疆中高压化成箔生产线扩产项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金额33,186,636.89元,已转入公司结算账户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均已完成注销手续(公告编号:2021-058、2021-066),与上述账户对应的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经2021年4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经2021年4月27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打理财产的产品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有保本约定的银行、证券公司或信任委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打理财产的产品,打理财产的产品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

  本公司已按《上海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六号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本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 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1-07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8月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艾立华先生召集主持,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30日以专人递送、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参加会议董事7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7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艾华转债”的议案》,关联董事艾立华、王安安、艾亮、陈晨回避此项议案表决。

  根据《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在转股期内,若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当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7月14日至 2021 年8月3日期间,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艾华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0.81元/股)的 130%,已触发“艾华转债”的赎回条款。

  鉴于当前市场情况和公司真实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艾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艾华转债”。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4日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不提前赎回“艾华转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

  截至2021 年8月3日,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湖南艾华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艾华转债”,关联董事艾立华、王安安、艾亮、陈晨回避此项议案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2021年8月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独立董事关于不提前赎回“艾华转债”的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 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1-077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8月3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黄远彬先生召集主持,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7月30日以专人递送、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艾华转债”的议案》。

  公司股票自2021 年7月14日至 2021 年8月3日期间,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艾华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0.81元/股)的 130%,已触发“艾华转债”的赎回条款。鉴于当前市场情况和公司真实的情况,赞同公司本次不行使“艾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艾华转债”。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4日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不提前赎回“艾华转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

  证券代码: 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1-07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股票自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8月3日期间已触发“艾华转债”的赎回条款。企业决定本次不行使“艾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艾华转债”。

  ●当“艾华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时,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不是行使“艾华转债” 的提前赎回权利。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50号文核准,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公开发行了691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9,100万元,期限 6 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8]34号文同意,公司6.91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18 年 3 月 2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艾华转债”,债券代码“113504”。自2018年9月10日起,“艾华转债”可转换为公司A股普通股。

  根据《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在转股期内,若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当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股票自2021年7月14日至 2021年8月3日期间,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艾华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0.81元/股)的 130%,已触发“艾华转债”的赎回条款。

  2021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艾华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艾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艾华转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股权的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

  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湖南艾华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次“艾华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存在交易“艾华转债”的情况,具体如下:

  除此之外,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艾华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均不存在交易“艾华转债”的情况。

  当“艾华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时,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是否行使“艾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及时关注公司公告。